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支某甲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支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街**号**门,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月份,被告人支某甲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其儿子支某乙(已起诉)以抵押借款的名义,使用伪造的署名支某乙的房屋所有权证,分两次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3月份,被告人支某甲伙同支某乙,又用同样的手段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0元。支某甲父子在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李某某71000元、支付给张某某20000元后逃匿。被告人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娜

检察官助理:杜晓宾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于定州市**镇**村**街**号**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