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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支某甲,曾用名支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人,现住本村,务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10分许,支某甲酒后驾驶冀T3****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高新区威克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华路交叉口时,与发生事故后倒在公路上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的支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91mg/100mL。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支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武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1年1月18

                                     

附件:1、被告人支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乡**村,联系电话:1503180****;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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