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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酒店**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支某某为了骗取钱财,通过微信向其微信好友群发消息,谎称其有“豫A****H,豫A****T、豫A****7”等车辆号牌出售。冯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先后与被告人支某某联系办理车辆号牌事宜,被告人支某某以收取定金等名义先后收取冯某某12000元、收取汪某某10000元、收取王某某6000元、收取周某某3000元、收取曹某某10000元,合计41000元。被告人将收到的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花费。被害人在发现被告人支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办理车辆号牌后随即与其多次联系但均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2日,民警在本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轻住悦享酒店305室将被告人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微信转账记录;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被害人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发虚假信息,先后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款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律师会见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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