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支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19XX0XXX18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住XX省XX县XX镇XX村14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XX县公安局XX镇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支XX捏造归还信用卡事实,在XX城曹X经营的店中骗取曹X夫妻二人79700元全部用于赌博,赌博挥霍后支XX因无法归还曹X借款而潜逃。2019年1月31日支XX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日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30日如实供述79700元去向。
2014年7月2日17时许,XX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刘X等人在XX厂巷执行对XX足疗店前摊位进行规范管理工作时,遭被告人支XX阻碍,支XX又喊出郭XX(另案处理),支、郭二人对刘X拳打脚踢,致刘X一枚牙齿3度松动。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8日支XX、郭XX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XX捏造偿还信用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曹X79700元用于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支XX用拳打脚踢的行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刘X履行街边柜台摆放管理职责,致刘X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支XX诈骗、妨害公务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支XX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支XX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山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认罪、悔罪程度以及被害人谅解原因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支XX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意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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