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号,务工。无前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支某某得知衡水市桃城区红日景园小区一未使用的门店内存放有电缆,因手头拮据便产生窃取电缆的想法。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支某某偷偷进入衡水市红日景园小区存放电缆的门店,用自带的压力钳、工具刀等工具将电缆截断,并用工具刀剥皮,抽出电缆内铜丝,但因数量太多,支某某只将其剥好皮的一部分电缆线用编织袋运出,后变卖得人民币900元。自2019年10月13日始,被告人支某某为方便其日后窃走电缆线,连续三次去该门店内剪断电缆线。2019年10月18日,支某某再次去该门店窃取电缆,在其将所偷电缆运出小区时,在小区门口被抓获。被告人支某某共计窃取电缆61.5米,后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为人民币8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支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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