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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车牌号是津R*****的车辆在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万达广场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共计10750条。2018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支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包头大街呼市蒙中医院北侧被警察抓获,并缴获伪基站一台,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明材料、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发送非法信息共计1075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娜

2019年64

附:

1.被告人支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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