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支某甲(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御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会泽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支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聚餐时饮了酒。同日3时许,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途经本市常平镇东兴路与新市三街交汇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大众牌出租车(粤SX4****)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等人受伤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支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支某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支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量刑建议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