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支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镇**街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15日已告知被告人支某甲、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支某甲、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支某甲先后三次窜至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电器厂实施盗窃,共计窃取二十根铜排左右,后将铜排分批卖给被告人童某某等人,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卖给童某某部分获利共计人民币9686元。
2、2019年5、6月份,支某甲多次窜至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电器厂实施盗窃,共计窃取铜排130公斤,后将所盗铜排切割后混合在废料中分批卖给童某某,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交易金额人民币6050元。
3、2019年7月份,支某甲窜至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电器厂实施盗窃,共计窃取电线200米,后将电线卖给童某某,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获利人民币600元。
经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2018年**电器厂被盗铜排于2018年6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278元;2019年被盗的铜排和电线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0元、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支某甲、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程某某、支某乙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甲、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转卖获利,其转卖铜排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支某甲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废品收购站,联系方式:1309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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