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461号
被告人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长寿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被告人操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操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鹦鹉**”) 购买过2只折衷鹦鹉;
(2)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操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河北男子臧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超市”)出售2只吸蜜鹦鹉;(3)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操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阿**” )出售 1只葵花鹦鹉;(4) 2019年2月,被告人操某某向李某某(另案处理)1只吸蜜鹦鹉;(5) 2019年4月2日,昆明市自然资源(森林) 公安局在园**市场**栋**号操某某商铺内现场查获小太阳鹦鹉6只、和尚鹦鹉4只、吸蜜鹦鹉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等书证;6.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操某某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放置于店铺内尚未出售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