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亿宏国际”雇佣他人作为业务员、客服、业务主管等,在菲律宾实施诈骗。经培训后,业务员通过微信等以虚假男性身份与女性网友聊天建立感情,取得信任后,向女性网友推荐“亿宏国际”APP,使女性网友以为该APP为赌博APP,并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充值进行赌博活动。通过业务员、客服等人的后台操作,女性网友在首次赌博获利并能够提现的情况下,向该APP充值大额资金,后因账户被封等原因导致财物损失。
2019年3月下旬至7月底,被告人操某某系“亿宏国际”的业务员,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2019年6月底至7月初,骗得在本市的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18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183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操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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