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272号
被告人操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7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6时24分许,被告人操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常青市场3031摊位内,趁被害人魏某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在收银台上的苹果Xs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25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害人对被告人操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指认情况、发生情况报告表;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土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660****)。
2.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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