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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操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社区**村**号。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后面,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陈某甲晾晒在租房外的2条女式内裤和2条女式内衣。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陈某乙晾晒在租房外的1条女式黑色裙子。

3、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闫某某晾晒在租房外面的1条女式内裤。

4、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唐某某晾晒在租房外面的3条女式内裤和2条胸罩。

5、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陈某丙晾晒在租房外的4件女士内裤;

6、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石某某晾晒在租房外面的1件胸罩、1条女式内裤、1件睡衣、1条小内裤以及2件短袖;窃取被害人施某某晾晒在租房外面的1条长筒丝袜和2条女式内裤。

7、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租房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褚某某晾晒在租房外面的10多条胸罩和10多条内裤。

8、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操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号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代某某晾晒在租房外的内衣1件。

另据被告人操某某交代自2018年以来其先后10多次到安吉县**街道**小区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租客晾晒在外面的衣物。侦查机关在操某某住处共搜查出女士上衣件1件、女士内裤16条、胸罩8只、长筒丝袜4双、裙子2件,被告人操某某供述上述衣物均系其在安吉县**街道**小区盗窃所得。

经鉴定,搜查出的被盗内衣裤价值人民币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操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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