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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操俊某、李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操俊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2018年7月9日因聚众赌博被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 年7 月23 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10 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 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 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 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 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俊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月期间,被告人操俊某多次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应城市城北民兵训练营基地院外树林、应城市三合镇六份村上张湾附近树林、应城市三合镇西头村原福利院空房内开设赌场,召集众多参赌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

2019 年1 月11 日,被告人操俊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长湖村兰家寨开设赌场,召集众多参赌人员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请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为赌场放哨望风。

2019 年4 月22 日,被告人操俊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工业园附近一废弃养鸡场内开设赌场,召集众多参赌人员,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9 年5 月21 日,被告人操俊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常胜村一树林里开设赌场,召集众多参赌人员,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9 年2 月27 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周某某、丁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操俊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俊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操俊某多次组织众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犯罪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操俊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00729****;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79710****;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19735****;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98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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