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操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巷**号,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路**村**栋**单元**室。被告人操乐某198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5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年5月因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操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操乐某在安庆市区内先后实施四次盗窃:
1.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操乐某在大观区**路桥西便利店,以购买烟酒为名,让被害人周某某打包好四条软盒中华香烟和两瓶五粮液八代白酒,乘其不备将烟酒偷走。后被告人操乐某将所偷烟酒卖给华贸******店杜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830元。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操乐某因为害怕被抓,称自己欠***店烟酒钱,委托马某某退还人民币4800元。2020年5月8日,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20)44号)认定,该笔烟酒价值人民币4760元。
2.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操乐某在大观区工农街***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店柜台上一条黄山金制皖烟偷走。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操乐某因为害怕被抓,称自己欠***店烟钱,委托马某某退还人民币260元。2020年5月8日,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20)44号)认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
3.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操乐某在迎江区**路桐徽酒汇店内,以购买烟酒为名,让被害人张某某打包好四条软盒中华香烟、两瓶五粮液七代白酒,乘其不备将烟酒偷走。后被告人操乐某将所偷五粮液卖给***商行丁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2020年1月17日前后,被告人操乐某因为害怕被抓,称自己欠***店烟酒钱,委托马某某退还人民币4660元。2020年5月8日,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20)44号)认定,该笔烟酒价值人民币4300元。
4.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操乐某在大观区纺织西路***便利店门口,用力推拉店玻璃门,将门把手损坏后进入店内,偷走6条软盒中华香烟、11包软盒中华香烟、8条硬盒中华香烟、10包硬盒中华香烟、12条黄山金制皖烟、14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芙蓉王香烟、8包黄山七星皖烟、1条软盒苏烟、1条细支硬盒云烟、1条上海硬盒红双喜香烟、1包硬盒玉溪香烟。后被告人操乐某将自己所偷来的部分香烟卖给安庆市大观区工农街***店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部分香烟卖给安庆市大观区**胡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70元,部分香烟卖给安庆市大观区**店潘某某。2020年5月8日,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20)44号)认定,该笔香烟价值人民币14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操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於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操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操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操乐某还具有前科、累犯、多次盗窃、坦白、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伟
书记员:江栋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操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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