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撒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撒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3********,回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撒某某在开远市**KTV楼上**店楼梯处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后其来到负一楼停车场内,利用捡来的钥匙和遥控,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号牌为云******的绿色艾玛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一辆艾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撒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33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