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回族,小学文化,住天水市秦州区**坡**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摆某某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摆某某与刘某某(音同、在逃)经预谋实施盗窃后,由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麦积区马跑泉镇胡王村,先后进入胡王村王某某的出租屋盗取银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外壳华为mate8手机一部;进入胡王村王某某的出租屋盗取黑色oppo手机一部;进入胡王村张某某家里盗取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oppoA57手机一部。进入胡王村闫某某出租屋未盗得财物。
二人连续实施入户盗窃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和其朋友白某某通过监控发现后报警并一路追踪至胡王村一条胡同后,发现了从闫某某出租屋出来的摆某某、刘某某二人,立即进行了喝止,为了抗拒抓捕,摆某某手持匕首,刘某某手持钢管朝白某某二人冲去试图逃离现场,被赶到的民警现场抓获。当场将被盗物品扣押。
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银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认定价格为1495元,黑色外壳华为mate8手机认定价格为1280元。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3040元,黑色OPPO A57手机认定价格为583.7元,黑色OPPO手机认定价格为840元。合计价格为72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摆某某伙同刘某某(音同、在逃)连续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手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群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摆某某现在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贰份,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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