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摆刚,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回族,****文化,2012至2019年任阜康市********,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室,住阜康市*****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先行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孙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摆刚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21日至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阜康市公安局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赛某某刑事拘留,赛某某的叔叔赛某托被告人摆刚帮赛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向摆刚行贿5000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为赛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2012年5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韩某某请求被告人摆刚帮其办理取保候审,后摆刚帮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收受韩某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3.2012年10月18日,努某某(以下简称努某某)因与奇台县带车团伙斗殴致一人轻伤被阜康市公安局甘河子派出所抓获,努某某托被告人摆刚帮其协调逃避处罚,摆刚遂向该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打招呼说情,努某某被释放后,摆刚先后两次在阜康市畅岁园小区广场路边其驾驶的车内收受努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人民币。后该案被调解处理。
4.2013年5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赛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摆刚帮其判处缓刑、逃避法律处罚,分别于2013年5月、2014年古尔邦节、2015年春节先后三次向摆刚行贿共计2.5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被告人摆刚以买车为由向赛某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
5.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摆刚受努某某所托,组织饭局为努某某打点关系,以便时任XX市XX局局长刘某某、XX市XX副局长苏某某等人日后为努某某带车收费提供方便。次日,摆刚在阜康市法院门口收受努某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用于日常消费。
6.2013年7月,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韩某某托被告人摆刚帮其争取缓刑,摆刚向阜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立功证明,韩某某被判处缓刑后,摆刚收受韩某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7.2013年8月,努某某因争夺地盘与奇台县带车团伙斗殴受伤住院,在医院病房内向被告人摆刚行贿2万元人民币,让其帮忙寻找打伤自己的人,摆刚收受该款后遂向时任XX市XX局***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打招呼办理此事未果。
8.2014年6月,韩某某作为XX市XX局XX队特情人员在协助抓捕毒贩范某某时,为使范某某排除疑虑,便私自安排苏某与范某某接应,致使苏某与范某某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韩某某向被告人摆刚说明苏某真实身份,请摆刚帮忙使苏某免受处罚,摆刚遂为苏某补办了特情审批手续,以特情身份释放了苏某。后摆刚收受韩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交于妻子张某某存入银行。
9.2014年7月,努某某因13辆超载超限车被阜康市交通局查扣,向摆刚行贿1万元人民币请其帮忙处理,摆刚收受该款后托时任XX市XX局局长刘某某帮忙未果。
10.2014年11月,韩某某女友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兴街派出所刑事拘留,韩某某托被告人摆刚帮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向摆刚行贿2万元人民币。后摆刚以刘某某系XX市XX局禁毒大队特情为由,协调该派出所为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11.2015年7月,被告人摆刚明知韩某某系阜康籍吸贩毒人员且长期托其帮忙处理涉毒案件,仍以房屋装修款未付清为由,让韩某某为其垫付装修尾款5万元人民币。
12.2015年8月,努某某因争夺地盘与阜康市另一带车团伙聚众斗殴被阜康市公安局抓获。为逃避或减轻处罚,努某某向被告人摆刚行贿1万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转送XX市检察院古某某帮其办理此事。
13.2015年7月,被告人摆刚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同年10月,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托摆刚帮王某某争取减轻处罚,向摆刚行贿2万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用于日常消费。
14.2015年11月,唐某某得知穆某某(唐某某妻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抓获后,托被告人摆刚帮穆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争取减轻处罚,摆刚便以帮忙办事为由,先后两次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7万元。后被告人摆刚向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张某某打招呼办理此事未果,2016年5月穆某某被依法判刑后,经唐某某多次讨要,摆刚退还6万元人民币。
15.2015年12月,被告人摆刚在得知阜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特情人员杨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奇台县公安局抓获,便持杨某某特情审批手续以其能提供重大线索为由,自己作为保证人协调奇台县公安局为杨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事后收受杨某某给予的感谢费4万元人民币。一周后,杨某某托被告人摆刚向时任奇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满某某和副大队长王某某各送1万元(共计2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被拒,摆刚将该款据为己有。
16.2014年7月16日,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2月,李某打电话托被告人摆刚帮其处理此事以逃避处罚;2016年3月,李某以同一事项再次电话请托摆刚,摆刚便向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张某某打招呼帮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从中收受了李某给予的4万元人民币。
17.2017年5月,唐某某得知马某某被阜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错误录入为吸毒人员后,托被告人摆刚帮其尽快更正错误信息,并向摆刚行贿3000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按程序处理此事。
18.2017年7月,韩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阜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取保候审。后韩某某为争取立功向被告人摆刚提供案件线索,并向其行贿2万元人民币。2018年该案发回重审期间,摆刚向阜康市人民法院出具立功证明,韩某某被从轻处罚。
19.2016年6月,韩某某好友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阜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取保候审。2017年10月,李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经常吸毒怕被打击处理,遂托韩某某向被告人摆刚行贿1万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为其逃避打击提供帮助。
20.2017年11月,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五家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妻李某某托被告人摆刚帮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摆刚向时任五家渠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张某某打招呼帮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从中收受李某某所送的1块浪琴牌手表和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后被告人摆刚将手表转送给张某某表示感谢。李某被取保候审后,向摆刚行贿8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摆刚将其中4万元转送张某某。
21.2018年2月,阜康市公安局将涉嫌非法采矿的嫌疑人杨某抓获。同年3月,马某某向被告人摆刚行贿20万元人民币托其帮杨某办理取保候审,后摆刚得知该案系阜康市公安局刑警队办理的专案,无法办成此事,也未将该款退还马某某。
22.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摆刚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某抓获,王某联系马某帮其找人办理取保候审。后马某找摆刚办理此事,并向摆刚行贿2万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3.2018年5月,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奇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托被告人摆刚帮其找人办理取保候审,后摆刚向奇台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田某打招呼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事后,被告人摆刚收受王某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人民币。
24.2003年3月,阜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将田某某错误录入为吸毒人员。2018年8月,田某某为尽快更正错误信息,向被告人摆刚行贿6000元人民币,摆刚收受该款后按程序处理此事。
25.2018年10月,丁某某向摆刚行贿2万元人民币,请求被告人摆刚帮其弟弟丁某某办理刑满释放后不再被强制戒毒事宜,摆刚收受该款后交于妻子张某某存入银行。
2019年4月18日,阜康市公安局全部中层领导干部被通知前往昌吉州纪委监委廉政教育基地(昌吉州纪委监委办案点)参加廉政警示教育,被告人摆刚到达后被带至留置场所,同日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7月,被告人摆刚亲属向昌吉州纪委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阜康市公安局******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17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请托人76.9万元人民币、价值2万元购物卡及1块手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摆刚索贿1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摆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芬
检察官助理:陈 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摆刚现被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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