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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黝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揭黝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成都**有限公司股东,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黝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每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揭黝明与其父亲揭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揭某某、揭黝明分别任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揭黝明任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两家公司由揭黝明、揭某某共同管理,实际办公地址均位于本市武某某**路**号**栋**楼。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揭黝明伙同揭某某以投资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的农业项目和股权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195名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9534700元。2016年6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18年4月公安机关将犯被告人揭黝明列为网逃人员。2018年6月13日揭黝明因与他人债务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其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黝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精华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揭黝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二十一册、鉴定意见一册、光盘一张。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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