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揭育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号。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育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揭育旺于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干扰器窜至本市塘厦镇四村社区塘福路围村烧鹅大排档门口路段伺机作案,后利用上述干扰器使得被害人熊某某停靠在该路段的粤SD3****小轿车无法上锁,趁被害人离开车辆后进入该车内盗走被害人的一台小米air2019款笔记本电脑(价值2695.3元),并于当日将上述电脑销赃,所得赃款1200元被用于日常开销。破案后,被盗电脑未起回,作案工具干扰器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作案工具干扰器,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揭育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育旺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附:
1、被告人揭育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随案移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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