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5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昌县**镇**石场(以下简称:**石场)从1980年期间开始采石,该石场经过多次转让经营。2012 年7 月26 日,广昌县**镇居民陈某某将**石场转让给**镇居民揭某乙经营。2014 年3 月,被告人揭某甲入股**石场并与揭某乙签订合伙协议,双方协议达成由揭某甲负责管理**石场的生产。从2014 年4月至今,在揭某甲经营管理**石场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超出使用林地审核范围及未延长林地使用审核期限的情况下,在“**”石场采石挖山,致使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场非法占用和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3.716 亩(1号、4 号、9 号、12 号小班),林种为国家级公益林。2018年12月18日,广昌县**镇**石场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91430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揭某甲主动向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林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矿采石,数量较大,致使林地植被及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