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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甲、揭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揭某甲在驾驶无牌出租车搭载马某某夫妇二人过程中发生纠纷,遂将车开到本市白某某黄石路小坪立交桥底,并打电话纠合被告人揭某乙、黄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揭某乙、黄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强行将马某某拉下车对其实施殴打,随后由揭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病历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犯罪后有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揭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揭某乙、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78

                                      

附:

1. 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盘十九张 

3. 《具结书》3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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