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09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30日13,被告人揭某某在新江二路南90号依某某服装店,利用强行破门的方式,进入依某某服装店盗窃200元现金人民币和一台华硕牌咖啡色手提电脑。
2、2019年09月19日凌晨05,被告人揭某某在宝源桥东附近的醉意楼,利用强行破门的方式,进入醉意楼盗窃了约15瓶白酒。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醉意楼被盗窃的白酒价值人民币3776元。
3、2019年09月21日24,被告人揭某某在文明路“”饭店,利用强行破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盗窃了200元现金人民币和一辆银灰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各一份;2.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三份;3.被害人依某某服装店老板丘某某、醉意楼老板严某某、“”饭店老板梁王华的陈述;4.被告人揭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查材料、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强行破门的方式进行盗窃他人财物,涉案数额88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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