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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揭某某受张某某某某(已被临沂市临沭县公安局刑拘)召集,携带本人、妻子周某某、母亲宋某甲、外婆倪某甲、妹妹倪某乙、舅舅李某甲舫等人的二十余张银行卡伙同向某某、宋某乙(已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拘)前往广州市,在明知张某某让人转入其携带的银行卡内的钱款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益,仍然同意并提供取款服务。被告人揭某某在银行附近等待,在钱款转入卡内后迅速在银行ATM机器上取现,随后将取到的现金交给舒某某(已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拘)等人。经核实,2019年11月6日至8日期间,林某某、雷洪喜、郑某某、杨某甲等27名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的部分被骗钱款转入揭某某携带的银行卡内,汇同其他资金共有560 380元违法犯罪转入上述银行卡内,揭某某在扣除手续费后将559 800元取现交由同伙。被告人揭某某个人按2%左右提成获利,个人非法获利1 万余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图、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任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雷某某、郑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张某某、舒某某、殷某甲、张某某、殷某乙、贺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揭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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