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87线廉江市塘蓬镇**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揭某某的血样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检察官助理:肖锦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揭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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