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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58年**月**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0日因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建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非营运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附载邱某某等三人从建宁县**镇**村往**镇方向行驶,在**镇**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当日17时08分,民警安排建宁县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揭某某的血样,并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揭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9.17mg/100ml。揭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8日,揭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查获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兆建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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