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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揣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09号

被告人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深圳市前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 被害人冀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深圳市***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APP从事宣传推广工作, 后因退单及住宿问题与被告人揣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11月9日21时许, 揣某某私自将冀某某宿舍中的物品丢弃在房间前面的走廊上,冀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赶回报警求助, 公安民警到场后将物品搬回宿舍, 冀某某称其金项链、手表、手镯等财物丢失。次日21时许, 揣某某再次未经冀某某的同意,将其物品丢弃在宿舍楼下广场, 致使冀某某的物品全部丢失。经鉴定, 冀某某丢失的金手镯、金项链、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2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房产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清单,购买票据,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於某某、陈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冀某某、曾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百佳

2020年71

                                      

附件:

1.​ 被告人揣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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