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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揣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山路石大农贸市场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2020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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