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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揣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揣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树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吉林省榆树市**街道****组。因赌博于2010年4月19日、2018年2月23日两次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6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本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揣某甲驾驶吉A*****号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29.934公里处新站南加油站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右侧沟内并撞到树上,导致车内乘员杨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此次事故揣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对揣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揣某乙证言;

3.被告人揣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揣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客凯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揣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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