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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掲某某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珠海市横琴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谭某某与杨某某因要购买商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揭某某(时任**地产公司的**)。而后,在揭某某的介绍下,两人购买了**中央广场的商铺。2018年2月27日,杨某某交齐房款后,在**中央广场销售中心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谭某某交齐房款后,在**中央广场销售中心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10月5日,被害人周某某与李某某经揭某某介绍,分期购买了**中央广场的公寓及商铺。二人于当天交了购房定金之后便回到化州。2018年10月7日,揭某某联系到周某某和李某某,揭某某称要去化州出差顺便可以帮其二人代交购房的首付款,不用其再跑一趟到**开发商处亲自交费,二人当时表示同意。随后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现金存入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房的首付款转交给揭某某。事后周某某和李某某确认该两笔款交到了**开发商的对公财务账户上,由此,揭某某获取了周某某和李某某的信任。

2018年10月,揭某某为了偿还债务,便产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8年10月29日,揭某某联系到谭某某和杨某某,并虚构了**开发商通知客户需要交税费的事实,谭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6680元到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179959100********),由揭某某代交税费;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8542元到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179959100********),由揭某某代交税费。2018年12月31日,揭某某再次联系到杨某某,并虚构了**开发商需要向客户收取装修费的事实,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2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8万元到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由揭某某代交装修费。2019年1月1日,揭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谭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8万元让其代交的装修费。

 2018年11月21日,揭某某联系到周某某,并虚构了**开发商需要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事实,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到揭某某的微信账户。2018年11月26日,揭某某联系到周某某并谎称帮周某某代交首付款,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分六次现金共计58900元存入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284806266********),于2018年12月3日19时58分通过微信转账4581元到揭某某的微信账户,由揭某某代交首付款。

2018年12月22日,揭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其谎称可以帮李某某代交第二起首付款,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刷卡(揭某某提供的POS机)支付3万元及现金支付2243元的方式,由揭某某代交房款;同样,2018年12月26日,李某某通过现金存入21900元到揭某某名下银行卡(卡号:6228480626********)和微信转账100元到揭某某微信账户的方式,由揭某某代交房款。

经查,**中央广场开发商并未通知客户缴纳税费、手续费、装修费等费用,揭某某私自收取的费用共计 374446元。案发后,揭某某的家属向四名被害人共计赔偿了1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账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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