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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措某某,男,198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捕前住色达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4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11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色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措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长枪一支,存放在其位于色达县**乡**村一沟口处。被告人措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经色达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侦查人员带至藏匿枪支的地点。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措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南彭措

2020年91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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