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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接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E**8号小型轿车沿集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集锡公路**村附近时,驶出道路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造成接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接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0.9mg/100ml。经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接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接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接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俊鲜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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