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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麻宽贩卖毒品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排麻宽,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麻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排麻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玛某某(另案处理)贩卖9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排麻宽在盈江县**镇**街子向玛某某贩卖5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61克)和8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净重9.26克)一次。当日13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局家属区抓获玛某某,从其身背的挎包内查获用纸包着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61克)和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9.26克)。

2020年06年06日18时许,被告人排麻宽向玛某某送毒品海洛因途中,在盈江县**镇**村民小组附近的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驾驶的电动车一辆,从其胸罩内查获外用口罩包裹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两块(净重17.98克)及人民币1000元。后民警对排麻宽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进行搜查时,当场从其家中的二楼第一间房间沙发上查获排麻宽的一部白色华为HONOR牌触屏手机(号码:无),从其卧室衣柜的被子内查获人民币2800元,从其衣柜抽屉内查获人民币70000元,从其衣柜的一个黄色包内查获人民币500元。2020年6月7日15时许,民警扣押排麻宽日常使用的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号码:15184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麻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排麻宽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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