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排麻堵,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2********,景颇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乡**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麻堵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排麻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何某甲、何某乙到陇川县**乡**村委会**集体林其分配的林地范围内进行林木砍伐。经认定:采伐桤木、西南桦数量共计355株,蓄积73.77立方米(其中:桤木347株、71.99立方米;西南桦8株、1.78立方米)。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排麻堵主动到陇川县森林公安局清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麻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麻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排麻堵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乡**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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