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排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
被告人排某已,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5********,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2004年4月15日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6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16日止。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2020年3月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该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甲、排某已、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8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排某甲、排某已、李某某相约一起到缅甸马噶山走私毒品,到达缅甸后,找到一“缅甸妇女”(在逃),各自拿到毒品后,三人经缅甸马噶山到达中湎边境,入境至盈江县白岩山后,又到盈江县盏西镇上小关岔路口附近时,排某甲电话联系儿子雷某某(另处)来接三人。3月6日23时左右,雷某某驾驶云NH****号蓝色本田轿车到盈江县盏西镇上小关岔路口附近的一甘蔗地边接到排某甲、排某已、李某某后,便驾车往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会方向行驶,当遇到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堵卡时,便向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会方向逃窜,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将车辆逼停至路边,雷某某驾驶的云NH****号蓝色本田车因操作不当侧翻在路边,当场从车内抓获被告人排某甲、排某已、李某某,并分别从三人携带的包内各查获毒品一砣。经称量、鉴定:查获排某甲的毒品鸦片净重7415. 5克,其吗啡平均含量为5.7%;查获排某已的毒品鸦片净重7358. 7克, 其吗啡平均含量为5.3%;查获李某某的毒品鸦片净重6387. 3克, 其吗啡平均含量为7.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甲、排某已、李某某分别走私、运输毒品鸦片7415. 5克、7358. 7克、6387. 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光盘16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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