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排某某,又名排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2020年4月18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该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20年7月14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排某某携毒品驾驶三轮摩托车从盈江县盏西镇普关村嘎老村民小组前往盈江县城。当日9时30分,途经盈江县盏西镇团坡小街子道路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蓝色无牌三轮摩托车副驾驶座位下查获1个绿色编织袋,内装4砣毒品,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鸦片净重9231.3克;其吗啡平均含量为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运输毒品鸦片9231.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3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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