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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排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5********,景颇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排某某在盈江县芒**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排某某身穿的外衣口袋里查获红色EYU直板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排某某左手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二包,经称量,第一包净重19.79克,第二包净重20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9.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郭蕊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排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三册、光盘捌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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