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拥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44********,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色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色达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拥某某家中将拥某某抓获,被抓获后拥某某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侦查人员带到其藏匿枪支的山洞,将其藏匿于山洞内的枪支交给侦查人员。经鉴定,被告人拥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能够有效击发的非军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拥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仁孜翁甲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为色达县**乡**村。
2.案卷材料2本,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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