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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拜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拜某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泰州市**区****室。被告人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拜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5 日凌晨,被告人拜某某酒后驾驶苏EQ****轿车在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向阳路南100 余米处发生单车事故,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经认定,被撞隔离护栏毁损价值人民币4550元。

归案后,被告人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辨认笔录;

6.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拜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拜某某取保候审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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