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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招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房。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l0时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对出人行道,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2020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前,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75元)。

3、2020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的大碗小面店铺旁边,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4、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越秀**路**号对出入行道,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5、2020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对出人行道,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曹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得手后,被告人招某某逃离现场并销赃,其中被害人陆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已缴回且发还,其它赃物均未缴获。2020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龙津派出所将被告人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等5人的陈述,被告人招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招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招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权辉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 案件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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