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赤坎区**村**号**楼*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招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赤坎区椹川大道北文保市场物色作案目标。在市场内转了一圈后,招某某看到市场蔬菜档**号档口旁边的泡沫空箱内放有一个黑色单肩包。招某某观察发现档主黎某甲因忙于应付前来买菜客人无暇顾及周围,便假装到档口前买菜,用一个空的紫蓝色塑料袋放于被害人黎某甲的黑色单肩包附近,趁黎某甲不注意,将黑色单肩包放入塑料袋内带离开现场。经被害人黎某甲报案,被盗黑色单肩包内装有人民币2万余元和银色OPPO手机1台。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抓获招某某,并在招某某身上和家中查获被盗的现金人民币共16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黎某甲陈述、证人黎某乙、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综上,被告人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招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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