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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招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被告人招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招某某找到一个微信昵称为“同学”的人,利用七星彩从事私彩投注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招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号为“**”的微信加了“同学”的微信号为“wxid_**”的微信为好友,“同学”又用一个昵称为“卫某某”的微信号为“wxid_**”的微信添加被告人招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并约定:被告人招某某接收他人私彩投注的信息与赌资通过微信发送到“同学”的微信上,输赢的赌资通过微信与“卫某某”的微信进行结算,被告人招某某在接收他人私彩投注的赌资中抽取7.5%作为渔利。其中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招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微信昵称为“朵朵”、“贤”、“福”、“荣幸之至”、“菜兰”等人的私彩投注共计人民币73133元,向上家“同学”投注共计人民币9654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书证:不起诉决定书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3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确认照片及其他辨认材料;

7提取笔录;

8勘验笔录;

9电子数据:微信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流水记录;

10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招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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