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街**号,现住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积权,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巷**号,现住东莞市东城街道,刑拘前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佩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小春,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违法人员黎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找一个赌博网站账号,以投注赌博足球和篮球。李某某找到被告人招某某,招某某利用自己在皇冠赌博网站上的权限设置一个账号和密码,经由李某某转交给黎某某进行赌博,招某某从中获取投注额回水。李某某作为中间人,为上家招某某和下家黎某某的投注输赢情况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交收结算,并从中获取投注额回水。黎某某在赌博网站上以每场球赛1000元至10000元不等金额进行投注,共输掉人民币约69000元。
2019年9月11日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天祥路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缴获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ipad一部。同年10月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中坪尾13号昆顶别墅将被告人招某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二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脑主机、苹果平板、手机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手机截图等视频资料,证人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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