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住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N****的黑色本田女装摩托车从广东省开平市**镇窜到佛山市高某某**镇**市场**超市,爬上该超市屋顶,用事先携带的铁皮剪剪开屋顶的铁皮后进入超市,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超市烟柜内的中华、黄鹤楼等品牌的香烟共185条和中华、黄鹤楼等品牌的散装香烟共72包,装进三个编织袋盗走,所盗香烟总共价值人民币52442元。得手后,招某某将盗来的香烟运回到开平市**镇其租住的出租楼下,并拿了5条香烟和44包散装香烟回到出租屋,之后租车将其余香烟运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烟酒商店卖给张某某,得款14030元。案发后,民警在招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了香烟5条和散装香烟44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招志洪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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