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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拓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拓某某,男,1978年****日生,汉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号;该拓1991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6年5月29日,因敲诈他人钱财、多次寻衅滋事被横山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6年9月3日,因犯绑架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子洲县公安局电市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子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子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4月13日;该拓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拓某某醉酒后与本镇政府工作人员讨论上户一事,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解,肆意辱骂工作人员。

2019年6月4日11时许,拓某某与朋友高某某、张某某在子洲县粮站巷喝白酒后,拓某某自己打破玻璃杯,用玻璃碎片给自己右胳膊处划几道口子,14时许,拓某某与张某某来到子洲县人民政府院内,对政府保安人员声称自己被张某某砍伤,辱骂张某某,并两次将张某某推倒在地,无故辱骂县政府及公安局长长达二十多分钟。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拓某某醉酒后到子洲县大理河巷中段麻将馆内打麻将,因拓某某醉酒状态在场的没有人愿意和他玩,在麻将馆老板李某某的劝说下,王某某、钟某某同意凑一桌,四人刚玩了几把麻将,这时张某某来了并替换了王某某的位置,此时拓某某嫌张某某替王某某打麻将,边骂边站起身准备打王某某,王某某躲开后,拓某某又一拳打在了张某某的头上,与张某某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海波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拓某某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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