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洲县**镇**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铺**小区**号楼**单元**室,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4月28日22时30分许,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获,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2时30分许,拓某某驾驶陕J****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河小砭沟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0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遒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拓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被查扣;2.血醇浓度为125.95mg/100ml;3.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拓某某现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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