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农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拓某某驾驶陕K****4、陕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榆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榆西路31km+600m处向南1km处(榆阳区麻黄梁镇运煤专线)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致伤,车辆受损。
肇事后,被告人拓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同年7月27日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8月3日经榆林市交警三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拓某某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