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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马有坡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拉马有坡,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马有坡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拉马有坡窜至西昌市长安中路消防队家属区1单元,沿小区的煤气管道攀爬、翻窗进入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盗走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

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拉马有坡又窜至消防队家属区,采用相同手段进入1单元4楼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后又翻窗进入5楼被害人何某某中,盗走一部学习用的平板电脑、一部苹果MINI4平板电脑及一部OPP0手机。

2O19年9月8日,民警将拉马有坡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后又在其家中卧室内起获被盗Mini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2411元,被盗Mini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马有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马有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拉马有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拉马有坡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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