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11号
被告人拉马日勒,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200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因盗窃于2020年4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马日勒、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拉马日勒、阿某某伙同勒某某(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窜至惠城区寻找盗窃目标,三人来到下角**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猪脚粉店,阿某某和勒某某在旁望风,拉马日勒推开玻璃门钻入店内将三罐红牛(未鉴定)盗走。得手后三人继续驾车寻找盗窃目标。次日0时30分许,三人来到惠城区江北**路**号刘某某工作的**蛋糕店,以同样的分工及作案手法,将该蛋糕店的现金人民币750元及华为荣耀畅玩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2元)盗走。当天中午,拉马日勒将涉案平板电脑以200元卖给梁某某。2020年5月13日下午及晚上,阿某某、拉马日勒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平板电脑已缴回并发还刘某某,其余款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马日勒、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马日勒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拉马日勒、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