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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欧李且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拉欧李且,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8********,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无业,住**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欧李且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6时许,被告人拉欧李且在西昌市***巷子*****酒吧内喝酒时,听到酒吧内隔壁桌的吉某某、杨某某(曾在布拖县生活)等人开玩笑谈论布拖人,拉欧李且认为吉某某等人是在说布拖人坏话,便以敬酒的名义到吉某某等人的酒桌前质问吉某某等人并发生争执,瓦某某前来劝解,被告人拉欧李且将手中的啤酒瓶打碎后捅杀瓦某某,造成瓦某某右侧胸壁开放性损伤;右侧血胸;右上臂皮肤裂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瓦某某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欧李且因琐事随意持械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欧李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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