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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0********,藏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13日到德格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德格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拉某采取取保候审,4月22日德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拉某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底(具体时间不详)犯罪嫌疑人拉某某和同村色某某(已决犯,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德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二人在错阿镇**村**山上安放18个纲丝套套住一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公马麝一只,取出麝香后带往甘孜县以5500.00元的价格出售。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麝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马麝的经济价值为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慧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在德格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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